第十二章 危機處置、自殺及暴力行為之護理 重點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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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危機處置
一危機的形成
(一)危機的特性
1.危機是個人處於不平衡狀態,超越個人應付能力,需要接受別人的幫助。
2.卡普蘭:危機是個人面對重要生活目標受阻時,慣用的問題解決技巧不能用來解決日常生活問題,而導致個體的失衡。
3.不一定有害,可能是一個轉機,可提供一個學習成長的機會。
4.危機處置有時限的,短時間內盡速接觸到高危險性的個體,通常在4~6週內協助病人解決眼前的問題。。
5.以此時此刻(目前狀態)為導向,不探討過去經驗及潛意識。
6.度過危機的三個平衡要素:)個人或家庭對壓力的認知感受正確、足夠的支持系統、個人有足夠的因應反應(調適機轉)。
二危機的分類
(一)成熟性危機(發展性危機)
正常的生長發展過程中需要去調適的事件,通常需要很長一段時間,是一種內生且可預期的危機。例如:艾瑞克森的心理社會發展理論。
(二)情境性危機
個人生活中所遇到的壓力事件,是一種外生性不可預期或可預期的危機。
1.可預期:如結婚、懷孕、離婚、換工作、轉學。
2.不可預期:如失業、突然喪失重要他人、生病、天災人禍。
四危機的發展
(一)卡普蘭:警覺階段/前奏期→功能惡化階段/焦慮升高→求助階段→危機階段(精神崩潰、人格解體、自殺)
(二)危機週期:潛伏期(有徵兆)→爆發期→擴散期(一波未平,一波又起)→解決期
五危機事件心理減壓
儘快在危機事件後的黃金72小時內,邀請相關當事人共同形成一個10-12人的團體,透過心理危機減壓團體,將焦點放在紓解經歷危機事件有關的焦慮及緊張,以減緩危機事件所造成的影響,並協助他們從危機事件中儘速復原,預防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後遺症的發生,也可進一步篩選出需要後續長期治療的對象,並進行轉介。
貳、常見特殊事件
一暴力事件
(一)暴力行為的分類
1.口語攻擊:罵人、威脅等口頭攻擊。
2.身體攻擊:自傷、打人、以物品或武器傷人與身體。
3.物體攻擊:破壞物品、敲打家具。
(二)流行病學
1.較高的暴力行為者:男性、年輕、低社經地位、物質濫用者、邊緣性人格違常、器質性腦病變。
2.受暴力攻擊者:精神科最常遭暴力攻擊的是女性工作人員(護理人員);家庭中:婦女、孩童及老人。
(三)導因
導因 |
說明 |
遺傳 |
反社會行為:同卵雙胞胎>異卵雙胞胎。 |
腦功能障礙 |
1.暴力行為的產生與腦部三個區域有關 (1)邊緣系統:掌控情緒與行為表現,過度刺激→暴力行為。 (2)額葉:與人格有關,受傷→暴力行為。 (3)下視丘:是警覺系統,壓力時→刺激腎上腺素分泌→暴力行為。 2.酒精或藥物濫用→腦病變→對衝動控制有缺失→暴力行為。 3.顳葉型癲癇。 |
神經傳導物質 |
1.多巴胺(dopamine)和新腎上腺素(NE)增加→暴力行為。 2.GABA具有抑制攻擊行為。 |
精神疾病 |
個體脫離現實感(症狀干擾)、自我控制力較弱→暴力行為。 |
心理分析論 |
暴力行為是一種本能趨力。 |
挫折攻擊假說 |
是因個人目標無法達成時→挫折→→失控→暴力行為。 |
人格特質 |
衝動性、依賴性、反社會、自我中心、低自尊、多疑等人格,會以暴力做為調適問題的方法。 |
學習 |
透過社會化過程,模仿學習而來(行為學派/學習理論)。 |
(四)護理過程
1.評估(預防暴力)
(1)暴力行為的高危險群:強制入院、急性發病期(剛入院的躁症初期病患)、物質濫用、焦慮不安、過去有暴力和攻擊行為、攻擊意念、年齡較輕等。
(2)暴力危險因子的評估,有助於預測暴力行為發生的可能性。
(3)攻擊週期發展:促發階段(有誘發攻擊的刺激因素)→擴張階段(出現攻擊的線索、如:眼露凶光、踢門)→危機階段(出現攻擊行動,如:打人)→恢復階段→憂鬱階段。
2.護理措施
(1)暴力出現前(潛在性暴力傾向之評估與預防)
發現徵兆是預防潛在性暴力發生的第一步,徵兆包括:明顯焦慮行為、防衛性行為(拍門、踢床),處理方法:
a.顯示足夠人力:先召來人力,避免單獨與病人接觸。
b.與個案談話的環境:
與病人至少維持一個手臂的距離、人員近門口並保留出入門打開、站在病人非慣用手的斜側面(直角位置)、避免碰觸個案、勿背對病人、移除危險物品、疏散現場非必要人員(家屬和病人)。
c.對行為設限,以平靜和堅定語氣告知不宜出現的行為,避免太過溫和的言談。例如「你生氣時,對人使用肢體暴力是不適宜的」。
d.教導正確的行為互動模式,例如「你看起來很生氣,願意跟我談談嗎?」。
e.引導適度的發洩情緒,如捶打枕頭及沙袋、以言語表達困擾、到安靜的環境、放鬆深呼吸等。
f.若病人無法控制其衝動,可帶入保護室。
(2)暴力出現時
a.尋求協助:第一步即要呼叫支援系統,尋求足夠人力,最適當的人力是5個人,勿單獨執行。
b.解除武裝:不可直接由病人身上取走武器,以冷靜而堅定的語氣告訴病人,將危險的物品放在一旁。
c.保護隔離病人:
(a)需要有醫囑。
(b)將病人帶到安靜的房間(保護室)。
(c)解釋隔離原因,是為了保護病人。
(d)鎖上保護室,打開監視器持續觀察,每15分評估個案反應、營養、排泄等需求。
(e)打開保護室,至少有1~2名工作人員執行。
d.出現嚴重暴力行為時,則採身體約束來協助其自我控制。
e.約束注意事項:
(a)需要有醫囑。
(b)工作人員呈半圓形的位置站立,由5個人動作一致協助制伏病人,將病人帶到安靜的房間(保護室)。
(c)解釋約束理由,是為了保護病人,盡快恢復自我的控制。
(d)過程中要持續與病人談話,必要時可陪伴以降低焦慮。
(e)鎖上保護室,打開監視器持續觀察,每15分評估個案反應。
(d)約束方法:
固定於手腕的約束帶留1~2指空隙、約束帶固定於床上、酒癮或藥癮患者應採側臥、鎖上保護室、每30分評估是否鬆約束、解除約束帶至少由3~4名工作人員一起執行。
二自殺
(一)自殺行為的分類(程度)
1.自殺意念
有自傷或死亡的想法,但無自殺的計畫和行動。
2.自殺威脅
口頭或書面表示有自傷或死亡的想法,但並無自殺的行動。
3.作態性自殺/自殺姿態
以不至於死亡的自殺行動,做為達成某種目的的手段,如割(劃)傷手臂,藉此表達無望感及傳達求救的信號。
4.自殺企圖
有自傷或死亡的計畫及行動,但未成功。
5.自殺身亡/自殺成功
自殺成功而導致死亡。
(二)自殺流行病學
1.性別
(1)自殺企圖:女性>男性。
(2)自殺死亡數:男性>女性(約3~4倍)。
(3)自殺死亡率:男性>女性(約2:1)。
2.年齡
(1)高危險群:65歲以上的老年人與15~24歲的年輕人。
(2)老年人自殺
a.機率是ㄧ般成年人的2倍。
b.老年人自殺死亡率微幅上升。(因人口老化)
c.憂鬱是老年人自殺的危險因子之一。
3.疾病因素
(1)自殺死亡者有30~70%與憂鬱症有關。
(2)精神分裂病病人中則有10~15%的自殺率。
(三)相關理論
1.社會理論:德克漢(涂爾幹Durkheim)
(1)社會混亂型自殺/失範型自殺:重大失落的生活事件有關,因急速失去身分與地位而產生,如:失戀、股市崩盤、配偶外遇。
(2)自我型自殺/利己式自殺:受到倫理道德的批判而產生。
(3)利他型自殺:為團體的利益而犧牲自己,是一種「慷慨就義」。
(4)致命型自殺/宿命論式自殺:在過度壓力下所產生,如:重刑犯為逃避壓力而自殺。
2.人際互動理論:沙利文
認為自殺行為是一種在解決人際衝突時失敗的例證。
(四)導因
1.生物因素
(1)遺傳基因(影響血清素濃度→自殺)。
(2)與腦內的多巴胺與正腎上腺素有極大的關連。
(3)血清素(serotonin)濃度↓。
2.心理學因素
(1)佛洛依德認為人具有死亡與攻擊的本能,將恨意轉向自己→自殺。
(2)負向思考
a.貝克:發現自殺與個人錯誤認知有關。
b.得雷克(Drake):自殺的強度與無望感的程度很密切,當內在的痛苦無法承受時,個人可能會選擇死亡來獲得解脫。
c.史奈曼(Shneidman):自殺者的認知程度是自我互相矛盾。
(五)自殺行為與精神疾病
1.憂鬱症
最主要的精神疾病,病人於出院後自殺的危險性更大,所以,病人在臨床症狀舒解後,仍需持續16~20週的觀察及治療。
2.精神分裂症
有自殺企圖者約占15%左右。
(六)人們對自殺行為的錯誤認知
1.說要自殺的人絕不會自殺而死。
2.自殺的人必定肯定想死。
3.要自殺的人絕不會透露訊息。
4.自殺危機過後就不會有問題。
5.發現一個人可能採行自殺行為時,最好不要與他討論死的問題
6.只有老年人或憂鬱症病人會自殺。
(七)自殺防治策略
|
對象 |
目的 |
全面性策略 |
全體民眾 |
促進社會大眾心理健康,及自殺相關資訊之監測。 |
選擇性策略 |
高風險族群 |
強化心理健康篩選及高風險群的辨識。 |
指標性策略 |
高自殺風險個人 |
主要針對自殺企圖者提供即時的關懷與介入服務 |
(八)自殺的評估
1.自殺預兆:研究指出自殺的人,常在自殺前有線索可尋。
2.評估技巧
(1)安排固定護理人員建立關係,才能進一步談到自殺的問題。
(2)運用同理心的技巧評估自殺
如病人說「我覺得活著沒有意義,死了算了。」,護士可回答:
a.「我可以體會到你的難過與無助,這真是不好受。」
b.「你聽起來像有壓力或心事,要不要多說一些?」
c.接著問:「那你是否感到無望而想要傷害自己?甚至不想活了?」,包括:「有沒有想過要自殺?」「想如何自殺?」或「現在是否有自殺計畫?」。
(3)不必顧慮問病人是否想自殺,而會激發其有自殺意念,談自殺想法可以傳遞關心,讓病人感覺被了解,並討論自殺的理由和感受。
(九)自殺行為的防範措施
1.有自殺意念及衝動時(輕度)
由醫師開具自殺防範之醫囑,適時探視病人並將危險物品查收。
2.有高度的自殺企圖,有再度自殺的危險性時(中度)
首先是要維持其生命,嚴密的監測及治療,直到自殺危機消失。
3.有強烈的自殺企圖及計畫,有立即自殺危險時(重度)
(1)入有監視器的保護室內,每15分鐘觀察,24小時監測。
(2)移開危險物品,禁止使用水果刀、刮鬍刀等。
(3)訂下不要傷害自己的安全行為契約(不自殺契約),承諾在某段時間內不會自傷/自殺,或有衝動會主動找工作人員協助。
(4)電氣痙攣法:有強烈自殺企圖時,藥物無法立刻產生效果時採用。
三家庭暴力
(一)概念
1.家庭暴力的成因皆非單一因素。
2.暴力行為的發生是不分性別的,男女皆可能成為施暴者或受害者;但是傳統上施暴者通常是成人(男性),大多受害者是女性。
3.暴力行為的發生是不分年齡、階層或教育程度的,如未婚少女遺棄新生兒。
4.學齡前期的兒童若經常目睹家庭暴力,所導致的影響為a.呈現身體症狀及退化行為b.覺得世界不安全c.出現明顯分離焦慮。
(二)法律知識
醫護人員對於家庭暴力案件有「強制通報責任」。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,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,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。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;通報人之身分資料,應予保密」。
醫事人員在執行職務時,若知悉有家庭暴力犯罪嫌疑者,應通報其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。緊急案件,直接撥打110報案,由警政機關勤務指揮中心啟動緊急救援機制,以掌握救援的時效性。
(三)受害者:女性居多,對象多為婦女、孩童及老人。
(四)家庭暴力的形式種類
1.身體虐待/毆打:攻擊身體各種部位、不給予食物和飲水或剝奪其睡眠,。
2.精神或情緒心理虐待:辱罵、威脅對方(自殺) 、脅迫做不想做的事(吃菸蒂) 、控制與親友之往來。
3.性暴力/亂倫。
4.疏忽:對兒童基本的維生需求或正常身心發展未加以注意,如未給予洗澡、準備餐點。
(五)家庭暴力的迷思(myth)
1.暴力是情緒宣洩的一種方式,只要小心不激怒對方即可。
2.只有心智障礙、精神異常或中下階層的人才會出現暴力行為。
3.酗酒和藥物濫用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導火線;事實上,導火線在於施暴者的自我控制發生問題。
4.受暴者離開家庭並不是解決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;事實上,安排受暴者短暫離開,可降低其身心威脅感。
5.夫妻吵架是家務事、管教小孩是個人教導態度,外人無需也無權插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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